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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被留置、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处理

在职人员被留置、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处理

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果是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对留置期间是否停发工资待遇,目前虽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人事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规定,并结合留置措施的性质(类似于强制措施,并可以折抵刑期)以及在留置期间被调查人脱岗未实际工作等情况,相关部门停发工资虽然无明确规定,但也符合法律要求。

如果在此期间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经审查核实,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在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3.退休后被留置、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同样,如果是退休后被留置的,虽然目前无明确规定,停发退休待遇,但相关机关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也并不不当。

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如果是企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完毕之后可以按照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依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法律依据:

 目前,关于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2、《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

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4、《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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