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1876.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