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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六十三条【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条文释义】

1、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本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包括: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名胜古迹,一般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重大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刻划,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器具在文物或者名胜古迹上面进行刻字、留名等。涂污,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油漆、涂料等物品站污、弄脏文物和名胜古迹的行为。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包括砸毁、拆除、挖掘等行为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上述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国家对文物古迹的正常管理,而且直接破坏了文物古迹的外观和整体形象,影响了人们的参观、游览。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而故意加以刻划、涂污和毁坏。行为人的动机有多种多样,但不管动机如何,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3)根据本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对文物、名胜古迹造成较大的损坏或者手段、方法比较恶劣的等情形。

2、危害文物安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安全。本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17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已经危及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安全,如可能导致古建筑的倒塌、古文化遗址的破坏。

(3)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已经造成一定的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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