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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出庭前的辩护准备工作

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出庭前的辩护准备工作

1.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联系,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3.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最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4.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5.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6.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7.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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