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14712.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