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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的“留置”措施与检察机关的“刑事拘留”是如何衔接的?

监察委的“留置”措施与检察机关的“刑事拘留”是如何衔接的?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第2款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做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首先要完成的工作是强制措施的转换,即从留置转换为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做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说明,刑事拘留的时间与审查批捕的时间发生了重合,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期限为7天,故可以理解为此时的刑事拘留的基础期限仍然为三天,可以延长一直四天。但是并不适用刑事拘留30天的规定,即使案件符合“多次犯罪、流窜犯罪和结伙犯罪”的情形。这样既没有突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也没有突破审查逮捕期限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辩护人何时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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