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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因侦查破案需要可否检查军车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因侦查破案需要可否检查军车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6日  公复字[1998]9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因侦查破案需要可否检查军车的请示》(粤公请字[1998]8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总政保卫部意见,现批复如下:

军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公安机关一般不直接对军车进行检查。对已立案侦查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利用军车犯罪、隐藏证据或者逃逸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军车所属部队保卫部门或当地军队的警备部门,并与其共同组织进行检查;如果案情特别重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进行检查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直接对军车进行检查,但应同时通报军车所属部队保卫部门或者当地军队的警备部门。检查时,应注意工作态度和方法,避免发生冲突。检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军车所属部队保卫部门或当地军队的警备部门,并按照军地互涉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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