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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详细介绍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认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等内容。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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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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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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