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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解读受贿罪无罪及从轻辩护规则

辩护律师解读受贿罪无罪及从轻辩护规则

受贿罪是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中为被告人辩护时也常常感觉到辩护思路毫无头绪,今天给大家简要分享以下受贿罪无罪及从轻辩护规则供学习交流。

一、无罪辩护规则

1.、所收财物为合理报酬等

根据前述,受贿罪是侵犯职务不可收买性的行为,所以所收的财物必须是职务行为的对价才能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被告人所收的财物并非职务行为的对价,而是其它合理报酬,则不构成本罪。

如在陈某某受贿案中,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复制本厂图纸供外单位使用谋利,从而收受贿赂,犯有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经过他本人的劳动,参考了公开的技术资料,为乡镇企业设计出派生产品图纸,并提供了一定的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乡镇企业发展生产,显然,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从中收取的报酬人民币4万元是正当的,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应予采纳。

2.、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前述,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要构成受贿罪,还需要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若不存在前述情形,则不能构成本罪。

如在张某某受贿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针对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本院的认证如下: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不排除被告人张某某在宴请上提到过为朝阳区争取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问题,但是当时主要是进行政策介绍和电话咨询,没有证据显示其实施了进一步的行为,比如帮助立项等,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决定该事情的权力。被告人张某某虽然承认收取佟某某的款物,但本案尚不能排除被告人张某某与佟某某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具有感情纠葛的合理怀疑,以及佟某某因感情因素而给予被告人张某某款物的可能性。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款物与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不具有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前述,本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若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不能构成本罪。

如在一起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该纪要(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本案的原审被告人王博既不具备该国有公司委派,也无法律授权,更无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融资业务是一般的事务工作,仅仅是联系客户,寻找借款人,没有审批权和决定权。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指控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未能达到补强的证明标准,且相关证言与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二、从轻辩护规则

辩护人做罪轻辩护,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全面搜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共同犯罪中从犯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自首情节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4.、坦白情节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5.、立功表现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退赃、退赔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7.、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认罪认罚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9.、当庭认罪悔罪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0.、其他,如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有责性、再犯危险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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