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主体方面
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则构成本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第七条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即六万元执行。
所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达到6万元,就可以立案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该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1.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2.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在被追诉后主动交待的,可以按坦白处理。
4.主动交待并侦破受贿犯罪的,按自首处理。
5.在其他犯罪中主动交待并侦破受贿罪的+不构成行贿,按立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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