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价格认定意见的审查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404-015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交易型受贿/价格认定意见/证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折合150.70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539.45万元,共计690.15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底,罗某皇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00万元购买胡某海开发的某小区两套房产,胡某海开始并不同意,但在罗某皇的反复坚持下,胡某海碍于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的身份,同意出售该两套房产。2015年2月,被告人罗某皇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0万元购买胡某海开发的某小区两个子母车位,胡某海开始不同意,但在罗某皇的反复坚持下,胡某海碍于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的身份,同意出售该两个车位。经价格认定,上述两套房产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65.0832万元、165.9734万元,两个车位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6.1368万元、23.5102万元。上述房产和车位市场价格与被告人罗某皇实际支付价格差额共计150.7036万元。2016年9月,被告人罗某皇收受章某荣使用的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为31.05万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被告人罗某皇的辩护人对罗某皇收受的房产、车位、车辆价格认定意见提出异议。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赣0123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涉案房产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以同类别、同时期、同地盘、同结构、同楼栋等最近似品质的价格为样本比较,认定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车位、车辆的价格认定规则亦同。本案涉案房产、车位、车辆价格认定意见属于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价格认定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足以认定相关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价格认定意见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罗某皇的量刑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价格认定意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价格认定意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与认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00条
一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2)赣0123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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