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行贿罪有几个罪名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行贿行为的罪名有以下六个,分别是: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3、【行贿罪】,刑法第389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行为。
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5、【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行为。
6、【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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