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云3102刑初115号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二部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畹町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釆取直接作废收款凭证和作废已入国库的税收缴款书等方式,侵吞税款共计人民币882255.1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882255.11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瑞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封存涉案财物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到案经过、嫌疑人正侧面照片、税票作废清单、未入国库清册、瑞丽市农信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历史数据查询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882255.11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东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爱云
书记员刘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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