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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

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吸收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与监察法的衔接更加紧密,对境外追逃追赃更具有推动力,更好地体现了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草案三审稿贯彻了党中央相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遵循诉讼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制度规范更加科学合理,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也符合司法实践和需求。草案是可行的,建议尽早通过。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拟不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还增加了速裁程序,并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此次三审稿中新增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春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增加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六种情形不适用速裁程序

修正草案三审稿明确,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审稿中提到了六种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即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条款系新增内容。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应审查“是否符合缺席审判条件”

在“缺席审判程序”方面,三审稿也有一些修改。修正草案三审稿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系新增内容。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修正草案三审稿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系新增内容。

海警局对海上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同时要求,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律。

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有的社会公众建议,为做好与《决定》的衔接,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活动,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中央军委法制局、武警部队、中国海警局共同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委员建议缺席审判适用范围可适当扩大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认为,建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内容,对以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有重要意义的,“建议尽早通过出台”。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修正案坚决贯彻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结合司法实践,遵循诉讼规律,有针对性地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主要的改革举措,也是取得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是这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沈跃跃说,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衔接更加紧密,加大了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有利于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认为修正案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也有一些委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还是有点过窄。”李巍委员说,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严惩,“比如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审理在20万件左右;再比如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几十万件。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他认为,应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有条件的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将上述犯罪案件纳入其中。在具体文字修改方面,他建议可以表述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即加一个“等”字。

“也许会有人提出来,这样会不会范围太广太泛了?我认为有两个前提条件可以保证不会宽泛,第一个前提条件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有这个前置词,就可以限制和防止省级以下司法机关随意去启动缺席判决程序。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必须要符合缺席判决审判程序适用条件。有这样两条做限制的话,不会对‘等’字的范围进行随意的扩大。 ”

彭勃委员也持相同观点。他说,近些年来,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不少犯罪分子出逃或本身身处境外,这类毒品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它的涉及面、破坏力和影响都很大,不能让这些相关的罪犯一跑了之,逍遥法外。

他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案件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形势需求,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实际需求出发,适当地扩大,不要仅限定于现在明确的这三类案件。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说,“事实上,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案件中,可能没有潜逃行为,他本来就身在境外,或者长期住在境外,遇到这种情况时,本条现有规定就会成为障碍。”

他建议,把上述条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不一定要有潜逃行为,只要是未到案,就可以考虑缺席审判。”

值得关注的是,建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内容。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关于缺席审判的范围成为讨论重点,有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有条件适当扩大缺席审判范围。

草案将缺席审判适用案件的范围划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适当扩大缺席判决的范围。

“目前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还是有点过窄。”李巍委员认为,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比如,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审理都在20万件左右。再比如,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几十万件。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这些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这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且又身居境外,似乎感觉在国外成了避罪的天堂,这样不利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李巍说。

李巍建议,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有条件的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将上述犯罪案件纳入其中。具体文字修改可以表述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从而把毒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电信诈骗犯罪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可以放进去。

彭勃委员认为,目前草案确定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与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形势发展需求还是有差距的。“近些年来,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不少犯罪分子出逃或本身身处境外,这类毒品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它的涉及面、破坏力和影响都很大,不能让这些相关的罪犯一跑了之,逍遥法外。”

鉴于此,彭勃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案件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形势需求,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实际需求出发,适当地扩大,不要仅限定于现在明确的案件类型。

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的一大亮点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新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制度。此前,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审判,如今,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春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相应规定。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此次三审稿中新增了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另外,刑事诉讼法附则中拟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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