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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渎职违纪被调查人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

涉嫌职务渎职违纪被调查人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

涉嫌职务渎职违纪被调查人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十九大以后,监察体制改革加快了改革步伐。 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及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将上述试点在全国开展的工作已经全面开始部署,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1、监察委员会性质以及对被调查人留置的措施问题

在上述规定第三条指出,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到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调查也就不能等同于侦查,所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来,监察委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机关,是执行党的纪律和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行为的监察工作机构。其行使的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并不是司法机关的行为,而是党纪审查措施。因此,监察委对于被调查人行使的“留置”等措施类似于以前的“双指”,“双规”,。

涉嫌职务渎职违纪被调查人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众所周知,在监察体制试点以前,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或“双规”,。而之前“双指”存在很多争议,如今采用“留置”措施是想把党纪审查更加规范化,并且有效的和刑事打击进行对接而考虑的。

2、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问题

通过笔者对上述规定的监察委性质和现有的公开资料显示也及北京、山西,浙江试点工作中的法院判决书中,均没有发现律师在监察委留置被调查人期间介入的消息。这个问题在2016年上述三个试点开始后,律师能否介入也存在较多的争议。但是笔者通过仔细分析各类报道和对相关监察委留置职权的分析来看。律师在监察委办案留置被调查人期间介入的法律依据不明确,也许明年的监察法出台后会有更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侦办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至少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

涉嫌职务渎职违纪被调查人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从以上规定,目前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前,律师可以会见一次。未来监察委在全国各地开展工作后,由监察委留置的被调查人在监察委调查终结前能否允许律师会见一次,我们不行而知。但是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清楚地看现,监察委是执行的党的纪律,而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的范畴。因此,我们不能对此两项的性质而混淆。笔者看来,监察委的职权是依规治党的范畴,是党组织自己内部的调查审查,未进入国家法法律处置的程序。因此,在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是不可能介入的。笔者坚决用好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支持为家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建设更好更规范的执行。

本文由赵正彬律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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