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留置”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国家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的一种调查处理方式,而且是一种慎重使用的调查方式,因此,法律对采取留置措施调查做了具体的规定,归结起来,主要是五大基本常识。如有违反常识的行为,要么是执法机关违法,要么是偏听偏信或谣言。
第一,关于行使留置权限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根据《国家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是由个人决定;任何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个人不能决定对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采取留置措施。法律还规定,地级市的纪检监察机关才有权批准留置。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如县或地级市的区级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关于留置的时间。国家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过去,对党员干部采取的“双规”措施,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对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采取“留置”调查措施,法律对留置的时间规定非常明确。事实上,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没有掌握初步证据,也不会对领导干部采取留置措施;一般情况下,采取留置措施三个月后,可调查清楚问题。如果问题重大或复杂,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个月。法律这样规定,就是不准对涉嫌违纪人员进行无限期的调查,或长时间的调查“无结论”。
第三,关于留置后的通知。根据《国家监察法》第44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这是法定的时间。但是,也有一种情况,不会在24小时内通知,即法律规定,在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不受24小时必须通知的约束。但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关于留置期间的待遇。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在留置期间,并不能说明该人员已经被确定为违法犯罪,可能是被冤枉,因此,在调查期间仍以“同志”相称,而且,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尤其是对于留置人员的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将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被留置人员自杀、潜逃、被伤害或伤害他人等,而且,发生人身安全事件,立即上报上级监察机关。
第五,关于留置期间抵刑期问题。“留置”期间,虽然不能确定留置人员为违法犯罪,但是,如果为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当然,如果被留置后,又宣布无违法违纪情况,或者,被撤销案件,则不存在这些情况。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