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满后,监察委员会可以做出哪些处理决定?
留置期满后,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撤销案件:如果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立即解除留置措施。
2、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对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3、政务处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4、问责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5、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如果监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6、提出监察建议:对于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这些处理决定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的,旨在确保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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