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监察法》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及期限
新《监察法》增设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禁闭四项监察措施,并对留置时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作出了修订。对上述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期限等,本文以表格形式梳理如下:
监察措施 | 适用情形 | 审批权限 | 期限 |
强制到案 |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 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不得超过12小时 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
责令候查 | 1.不符合留置条件的 2.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4.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 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管护 | 1.未被留置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 | 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7日 |
2.未被留置的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 | _ |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3日 | |
3.未被留置的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 | |||
禁闭 | 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 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 | 不得超过7日 |
留置 |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 不得超过3个月 |
2.可能逃跑、自杀的 |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 ||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国监委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 ||
5.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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