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的辩护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而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第一阶段,律师只能在无法阅卷的基础上开展辩护工作。在此前提下,会见是律师最能快速高效的了解案情,为嫌疑人辩护的重要手段。律师应当重视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最大程度为嫌疑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帮助。
一、律师会见的准备工作
1、通过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对案情有大致了解后,应当检索可能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类案判例,形成法律检索报告。这样做可以帮助律师对案情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刑期有详细的了解,在与嫌疑人会见时,对案情分析更透彻,对案件走向的分析更准确。
2、通过嫌疑人家属提供的拘留通知书查明羁押处所,明确嫌疑人被羁押地,了解看守所的位置。由于看守所的位置无法在地图上搜索到,因此可以向当地的律师同行提前了解,一些微信公众号也会将一个地区内的看守所位置做整理归纳。
3、询问看守所关于预约会见的手续和流程要求。有时律师需要异地办案,对当地看守所会见的要求不太熟悉,因此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因手续不合规或材料不全白跑一趟。
4、准备五证:律师执业证,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居委会证明等)。
5、了解嫌疑人的工作、生活、兴趣爱好等背景。律师与嫌疑人也是第一次见面,提前了解嫌疑人的个人背景,有助于律师针对其性格特点进行沟通,取得信任,进一步开展辩护工作。
6、制作会见提纲:会见提纲包括标题、会见时间、会见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记录人等事项;正文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内容、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尾部主要内容为告知阅读笔录并予以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捺手印、签署会见日期等;另外根据个案情况,列举重点问题,如询问如何到案、获利情况、涉案人数、作用大小、主观是否明知、有无证据提供等情况。
7、制作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2)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办案机关的讯问与本案无关有权拒绝回答;
(4)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对办案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7)犯罪嫌疑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犯罪嫌疑人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准备纸、笔和印泥。由于大部分看守所都不允许携带电子设备,因此需要自己用纸笔对会见内容进行记录。此外,还可以用于嫌疑人签字捺印。
9、会见前应当告知委托人,询问家属是否有转达的事项,做好家属与嫌疑人在生活方面沟通交流的桥梁。这样做,不仅是向家属表明律师已经开展工作,而且贴心的服务能让家属满意,有利于维系律师和家属之间的良好关系。
二、律师会见的操作流程
1、向嫌疑人作自我介绍,建立信任关系
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介绍,要表明是受其家人的委托,与他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代家属与其通信,注意信件内容需与案情无关,一方面控制律师的执业风险,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通过信件,对其情绪进行安抚,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
2、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对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告知时,对一些办案人员可能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进行重点提示,增加嫌疑人自我保护能力,让嫌疑人感觉到并非孤军奋战。
例如,要提示嫌疑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对讯问笔录中的不实部分要明确指出并向侦查人员要求修正,否则会让自己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在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进行讯问时,要记住讯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讯问人,并及时向管教和驻所检察官反映;对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在未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之前,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并要求侦查人员开启之后再进行讯问;当侦查终结前,接受检察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如果存在非法讯问的情形,一定要明确告诉检察人员等等。
3、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了解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有无前科,有无严重疾病、精神病史,是否怀孕,工作单位、具体职务(特定身份犯罪),是否为人大代表和少数民族。也可以了解嫌疑人家属的身体情况,这些都可能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
4、详细了解案件全部情况
(1)了解嫌疑人的到案经过,核实是否构成自首等情节,手续是否完善、程序是否合法。
(2)了解侦查机关讯问的内容,嫌疑人回答的内容。
(3)对嫌疑人说的话保持怀疑的状态,对漏洞进行询问,以便了解案件整体事实。
(4)核实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5、提供法律帮助
(1)相关罪名解读(罪名、量刑、罪与非罪的区别),一是向犯罪嫌疑人讲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包括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定罪原则的规定,刑法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规定,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的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0天,到期后,公安机关会呈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如果没有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后会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1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涉嫌犯罪证据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3)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在了解完案件基本事实后,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预判案件走向,告知其注意事项,例如,侦查机关通过了解某某信息,目的是为了判断主观是否明知、本案中作用大小、地位高低等,从犯罪构成及影响量刑的角度分析,公安机关可能会掌握哪些证据,同案犯可能会如何供述,风险点有哪些,如何实事求是的做讯问笔录,既要争取坦白的情节,又要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这一点需要律师的专业与技能。
6、听取嫌疑人的辩解
听取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辩解,确认是否存在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
7、告知嫌疑人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
通过上述的询问和了解,律师可以告诉嫌疑人后续的工作内容,比如在刑事拘留期内争取申请不批准逮捕,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回应嫌疑人对案件后续结果的询问时应慎重,可以对案件的未来走向进行预判,但应当是附条件的预判,并且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预判,不宜也不能做出明确而肯定的回答。一是侦查阶段尚未阅卷,对案件信息了解不精确,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保守回答,避免给嫌疑人带来过高的期待。
8、对嫌疑人做心理疏导
除了给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应当对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嫌疑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嫌疑人以及嫌疑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9、与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
征询嫌疑人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三、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注意,在整个会见过程中不能为嫌疑人传递任何案件物品及向外传递可能与本案有关的信息,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抓捕归案的消息。在与嫌疑人分析案件情况时要注意方式技巧,不能教导嫌疑人如何说,怎么说。因侦查阶段未进行阅卷,对案件情况了解不精确,在回应后续案件结果时应慎重回答,应当附条件进行预判不宜做明确而肯定的回答。
1、有些犯罪嫌疑人会问:律师,当侦查员问我这个问题时,我该如何回答?此时,律师只能向他解释所涉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并告诉他没有义务自证其罪,至于如何回答,由他自己决定。
2、有些犯罪嫌疑人希望律师帮他转达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以达到串供、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目的,切记,这种傻事可千万不能干。
3、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传递信件与物品的要求,也要毫不含糊地予以拒绝,哪怕是要求吸支烟,对不起,告诉他这是禁止的。在传递物品与信件方面被处分的律师实在太多了,千万别心存侥幸。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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