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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实务要点

时间:2024-12-21 19:10阅读:
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得实务要点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人(以下统称为会见对象)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之一,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实务要点

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人(以下统称为会见对象)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之一,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如何有效行使会见权,实现与被辩护人的有效沟通,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希望通过本人分享律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会见技巧和实务要点。

关键词:刑事辩护  会见  会见笔录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后,律师的首要工作是了解基本案情,通过会见辩护对象则是了解案情最直接的途径,如何实现更有效的会见则是体现律师辩护水平的重要方面,律师会见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一.会见的概念和意义

1.会见的概念

会见无论在学理上还是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概念,刑事程序意义上的会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同其会面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相关法律活动的行为。

刑事程序中的会见主要有以下特征:

(1)会见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为在押和被监视居住两种情形,在押是指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并在看守所羁押的情形。

(2)会见人是会见对象的辩护人,侦查期间的会见人仅限于律师。

(3)会见的内容应应符合法律规定。

(4)会见过程应遵守法律和羁押场所的规定。

2.会见的意义

(1)刑事辩护的程序要求——保障会见对象的程序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会见对象有权获得辩护,有同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因此,会见不仅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辩护对象在刑事程序中的重要权利之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体现。

(2)刑事辩护的实体需要——可以有效辅助律师开展实体辩护工作

会见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的重要方式,通过案情,分析会见对象的涉案真实情况,有利于律师更好的为会见对象提供有效辩护。

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

二、会见的程序

1、提出会见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提出会见的要求。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019年12月后,因新冠疫情原因,为适应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提出了其他要求,建议在会见前电话咨询当地看守所或者办案机关。

2、会见前的准备

律师在正式会见前,应做好以下几点准备工作:

(1)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一般包括:律师事务所所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会见对象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会见对象自己委托的除外)。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因此律师提交书面的委托手续不仅是律师执业的需要也是在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2)了解会见对象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况。侦查期间,可以通过与委托人或者办案民警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3)根据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准备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法律规定一般包括涉嫌罪名的刑法相关法条、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检索的案例主要包括两高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和裁判文书公开网上的类似或近似案例。

(4)准备好正式的会见手续。主要为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亲属关系证明(会见对象自己委托的除外)。

(5)准备好会见提纲。会见提纲主要是律师为准备辩护需要了解的相关情况。

3、正式会见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律师正式会见向会见对象了解案件情况和沟通的重点:

(1) 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 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 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 无罪、罪轻的辩解;

(5) 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 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 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 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 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 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 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13) 沟通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

(14)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15)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三、律师会见的实务要点

要点一: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于侦查期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会见前需要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

要点二:律师如何确定会见的时间、次数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刑事案件的每个阶段律师至少安排一次会见,法律程序上重要的节点应当安排会见。例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建议、移送起诉,审理机关确定的开庭审理日期后等。

要点三:如何通过会见对象掌握案件动态和及时了解会见对象的法律需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通信被严格限制。律师首次会见时,有必要向其说明在其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时和律师取得联系方式、方法。例如,某些重要事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请求看守所工作人员通过律师在监所预留的联系电话和律师取得联系。

要点四: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例如,会见过程不能录音录像的规定等。

2.未经允许,不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

3.不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4.不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5.不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

要点五:会见笔录的制作和签署

律师会见时,应制作会见笔录,准确记录会见过程和会见内容。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向被会见人宣读会见笔录的内容,并向其说明签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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