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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和准备工作

时间:2024-12-21 19:10阅读:
律师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和准备工作一、律师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律师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和准备工作(图1)

律师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和准备工作

一、律师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3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5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视频会见……

6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而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二、律师看守所会见的准备工作

1. 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 掌握涉案的法律法规及参考案例;

3. 准备会见提纲、询问问题;

4. 提前联系家属,了解是否需要转达家庭情况等;

5. 提前与看守所联系,确认是否需要预约会见、如何预约会见、会见的方式(现场会见、视频会见等)、可以会见的时间、实习律师和助理是否能陪同会见等;

6. 必要的办公用品:印泥(用于当事人在委托书上捺印使用,大多数看守所已准备)、纸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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